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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六章 離岸信託移至美國信託實際操作
三、離岸信託移轉為美國信託的主要原因
近年來,越來越多境外信託或離岸信託透過轉注(Decanting)抑或遷移(Migration)至美國境內,成為美國法律管轄的信託。無論是從境外信託移轉為美國信託,或是在美國境內進行跨州信託遷移,此過程涉及許多因素,除了稅務考量外,法律層面亦須納入評估,例如:信託合約條款、信託合約所載的管轄權、信託預期的設立地、信託資產性質與所在地,以及設立人與受益人的權益保障等。究竟為何越來越多高資產國際家族選擇放棄離岸信託,而將信託架構轉至美國?主要原因可歸納如下3:
3 Joan K. Crain & Myriam Soto, BNY MELLON WEALTH MANAGEMENT, Onshoring Your Offshore Trust to the U.S. (July 2020); see Christopher Klug, Why the Global Elite Are Using U.S. Trusts, available at https://burghergray.com/why-the-global-elite-are-using-u-s-trusts/ (last visited May 5, 2021); see also Bloomberg, Four Chinese Tycoons just transferred US $17 billion of their wealth to trusts as government toughens up tax regim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available at https://www.scmp.com/business/companies/article/2182278/four-chinese-tycoons-just-transferred-us17-billion-their-wealth (last visited May 5, 2021).
(一)香港、新加坡銀行法令遵循日趨嚴格,帳戶凍結與關戶風險增加,動輒要求詳細證明資金來源,導致資金流動受限,使得大量國際資金淪為「資金流浪兒」。
(二)CRS(共同申報準則)實施,全球稅務資訊透明化,長期藉由避稅天堂隱匿資產的方式逐步瓦解。離岸帳戶的資金來源難以自圓其說,使得資產隱匿策略大幅受限。
(三)美國FATCA與CRS脫鉤,成為「避稅天堂」新選擇。美國執行FATCA(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但未參與CRS通報系統,因此無須向其他國家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美國有意讓避稅離岸天堂資金移轉至美國岸上避稅天堂,在各國加入CRS互換稅務資訊的同時,美國成為唯一的「CRS後門」,吸引大量海外資金湧入,悄然成為新的避稅天堂,例如,南達科他州的信託資產規模已經從2006年的328億美元增長到2014年的2,270億美元,信託公司數量亦從2006年的20家增至2016年初的86家。4
4 資料來源:南達科他州銀行業務部門數據。
(四)中國稅務居民境外所得報稅與未來遺產稅制度施行的影響。隨著中國稅務居民全球所得申報制度趨嚴,以及未來可能實施的遺產稅及贈與稅,如何有效配置境外資產成了高淨值人士關注的焦點。
(五)多重稅籍身分提高稅務合規風險。許多離岸信託設立人同時擁有多重稅籍身分(如中國護照、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澳洲永居等),這使得納稅申報與資訊披露變得極為複雜,一旦未能符合各稅務管轄區的合規要求,可能面臨高額罰款或法律風險。
(六)FBAR規定對美籍信託設立人的影響。依據FBAR規定,美籍的離岸信託設立人不僅須申報自己直接擁有的海外金融帳戶,還須申報雖非直接持有,但具備財務利益、簽名權或其他可動用權利的海外金融帳戶,使得信託架構的稅務合規要求更加嚴格。
(七)離岸信託難以接受美籍受益人。許多離岸不願意接受美籍受益人,以避免繁瑣的稅務合規義務。
(八)美籍受益人的稅務申報與披露困難。當離岸信託設立人過世後,其美籍受益人須遵循美國稅法進行財務申報與資產披露,流程繁瑣且稅務負擔高,導致離岸信託的可行性降低。
(九)美國司法體系提供更完整的法律保障。若信託合約涉及法律爭端,美國法院對於法律文件的保密性和證據保全機制較強,即便債權人指控信託設立與信託資產轉移涉及詐欺,其舉證責任極高(舉證需達到「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相較於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美國的金融和司法體制更為健全,有助於保障信託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3 Joan K. Crain & Myriam Soto, BNY MELLON WEALTH MANAGEMENT, Onshoring Your Offshore Trust to the U.S. (July 2020); see Christopher Klug, Why the Global Elite Are Using U.S. Trusts, available at https://burghergray.com/why-the-global-elite-are-using-u-s-trusts/ (last visited May 5, 2021); see also Bloomberg, Four Chinese Tycoons just transferred US $17 billion of their wealth to trusts as government toughens up tax regim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available at https://www.scmp.com/business/companies/article/2182278/four-chinese-tycoons-just-transferred-us17-billion-their-wealth (last visited May 5, 2021).
(一)香港、新加坡銀行法令遵循日趨嚴格,帳戶凍結與關戶風險增加,動輒要求詳細證明資金來源,導致資金流動受限,使得大量國際資金淪為「資金流浪兒」。
(二)CRS(共同申報準則)實施,全球稅務資訊透明化,長期藉由避稅天堂隱匿資產的方式逐步瓦解。離岸帳戶的資金來源難以自圓其說,使得資產隱匿策略大幅受限。
(三)美國FATCA與CRS脫鉤,成為「避稅天堂」新選擇。美國執行FATCA(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但未參與CRS通報系統,因此無須向其他國家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美國有意讓避稅離岸天堂資金移轉至美國岸上避稅天堂,在各國加入CRS互換稅務資訊的同時,美國成為唯一的「CRS後門」,吸引大量海外資金湧入,悄然成為新的避稅天堂,例如,南達科他州的信託資產規模已經從2006年的328億美元增長到2014年的2,270億美元,信託公司數量亦從2006年的20家增至2016年初的86家。4
4 資料來源:南達科他州銀行業務部門數據。
(四)中國稅務居民境外所得報稅與未來遺產稅制度施行的影響。隨著中國稅務居民全球所得申報制度趨嚴,以及未來可能實施的遺產稅及贈與稅,如何有效配置境外資產成了高淨值人士關注的焦點。
(五)多重稅籍身分提高稅務合規風險。許多離岸信託設立人同時擁有多重稅籍身分(如中國護照、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澳洲永居等),這使得納稅申報與資訊披露變得極為複雜,一旦未能符合各稅務管轄區的合規要求,可能面臨高額罰款或法律風險。
(六)FBAR規定對美籍信託設立人的影響。依據FBAR規定,美籍的離岸信託設立人不僅須申報自己直接擁有的海外金融帳戶,還須申報雖非直接持有,但具備財務利益、簽名權或其他可動用權利的海外金融帳戶,使得信託架構的稅務合規要求更加嚴格。
(七)離岸信託難以接受美籍受益人。許多離岸不願意接受美籍受益人,以避免繁瑣的稅務合規義務。
(八)美籍受益人的稅務申報與披露困難。當離岸信託設立人過世後,其美籍受益人須遵循美國稅法進行財務申報與資產披露,流程繁瑣且稅務負擔高,導致離岸信託的可行性降低。
(九)美國司法體系提供更完整的法律保障。若信託合約涉及法律爭端,美國法院對於法律文件的保密性和證據保全機制較強,即便債權人指控信託設立與信託資產轉移涉及詐欺,其舉證責任極高(舉證需達到「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相較於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美國的金融和司法體制更為健全,有助於保障信託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