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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六章 離岸信託移至美國信託實際操作
五、境外信託移轉至美國的執行方法概述
境外信託移轉至美國的方式之一,是透過信託合約中明訂的信託移轉條款。在設立信託時,可預先在合約中規範某些情況下自動解除外國受託人的條款,例如:當外國授予人過世,僅剩美國受益人時,信託將自動轉為美國信託。此外,信託也可以賦予受託人或信託保護人解除原受託人、任命新的美國受託人,並變更信託管轄地的權力。在沒有非美國人控制的情況下,解除外國受託人可有效將信託變更為美國信託。然而,須特別注意的是,更換受託人不會自動改變信託的適用法律與管轄權,因此,在變更受託人的同時,亦應同步調整管轄地以確保信託的合法性與合規性,避免因法規混淆而影響管理與運作。
若信託合約未明定受託人更換和管轄地變更的相關條款,則受託人可透過自由裁量信託權,將信託資產分配給部分或全部的美國受益人,此舉即所謂的「轉注」(Decanting)。
在設計信託條款時,應考量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動,如受益人變更國籍等。若已知未來信託可能涉及美國受益人或剩餘遺產承受人為美國人,則於信託條款中預先加入「遷移」(Migration)及「轉注」(Decanting)的條款。如此一來,當外國授予人信託(FGT)的授予人過世,信託將自動轉變為外國非授予人信託(FNGT),進而直接變更為美國信託,或賦予受託人或保護人將資產遷移到另一個信託的權力。
若信託合約未規範遷移或轉注,則可依原本信託管轄地法律(包括成文法或普通法),進行遷移或轉注。許多離岸司法管轄地,如開曼群島、百慕達、其他英國海外領土及英聯邦國家,皆遵循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原則,而英國普通法長期以來傾向於支持信託重組及保護受益人權益。此外,若信託條款未明訂遷移或轉注條款,且受託人未擁有足夠的自由裁量權,則可透過法院申請修改信託條款,以允許信託移轉至美國信託。
雖然遷移或轉注皆可達成境外信託移轉至美國信託的目的,但兩者仍然有些許差異。因此,在選擇適合的方式時,須審慎評估具體情境與需求。以下將進一步說明「境外信託轉注成美國信託」的實際案例及操作流程。
第一階段:轉注前的初步評估
在進行境外信託轉移至美國信託之前,首先需協助客戶評估現有境外信託是否面臨稅負與管理成本低效率的問題(即管理費及稅負過高,甚至超過年度信託收益)。同時,應進一步了解信託的整體架構,包括設立人、受益人、受託公司及設立背景。在此階段,需特別關注以下三種可能影響稅務與合規性的情況:
第一,境外非授予人信託的受益人具有美籍:當境外非授予人信託的受益人具有美籍身分,且信託保有累積未分配利潤(Undistributed Income),在受益人收到該年度的信託分配時,可能適用回溯稅(Throwback Tax)。此外,若信託持有外國金融商品(如共同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則未來資產分配收益時,可能面臨PFIC(被動外國投資公司)的稅務問題,進一步增加稅負與申報義務。
第二,受益人原非美籍,但後來取得綠卡或美國國籍。若信託設立時受益人並非美國稅務居民,但之後因取得美國綠卡或國籍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則該信託的稅務處理將發生變化。
第三,設立人同時為受益人,且具美國公民或綠卡的身分。
大致會有上述三種情況。在初步會議中,KEDP(專業信託顧問)將與客戶探討上述潛在問題,以確認客戶需求,進一步設計適當的解決方案。此後,KEDP將要求客戶提供詳細資料做進行深入分析,包括:
1.信託架構圖
2.信託合約及相關文件:如意願書(Letter of Wish)
3.受益人報表(Beneficiary Statement):通常由信託公司每年提供
4.信託下投資公司的董事及股東名冊:如BVI公司的股東與董事資料
在審閱信託合約時,首要工作是確認合約中是否已載明轉注的相關條款,並分析境外信託的轉注機制與發起權責,以確保後續移轉過程順利且符合法規。
第二階段:啟動轉注
啟動轉注首先需確認境外信託設立屬地的法律規範,不同司法管轄區對轉注的法規要求不盡相同。例如,開曼群島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條文規範轉注,因此,需進一步檢視境外信託的信託文件中是否已載明轉注權力的條款,並確定該權力的持有者。在實務上,轉注可能由受託公司發起,或有時是由受益人發起,須視個案而定。若是由受益人發起,可能會引發不利的稅務效果,在此情況下,新信託合約的撰寫方式將決定稅務影響後果,需特別審慎規劃。以下列出三點需注意的事項:
注意事項1:檢查文件中有無轉注相關規範
若信託文件未明訂轉注權力,則應進一步檢視信託設立地的法律,確保當地政府或法院是否有擁相關權力。許多境外信託有權進行轉注的人是受託公司或是保護人。因此如何使原受託公司願意配合處理,需要嫻熟的專家協助。一般來說,具有歷史及規模的受託公司,過往曾處理過類似案例,較容易與其溝通並達成共識。
其次,要檢視信託架構圖,確認受益人及受託人的稅務屬性,判斷是否有負面的稅負效果。此外,藉由受益人報表(Beneficiary Statement),配合受益人美國稅表(如適用),從中檢視資產分配情況和稅負效果。曾有一案例,某信託內存有大量資金,但信託管理費高達三萬多美元,然而信託收益卻微乎其微,扣除管理費後幾乎無盈餘。因此,在轉注前應確保信託運作具備稅務與管理效率,避免造成額外成本負擔。
注意事項2:檢視轉注可能導致的「負面稅務影響」
在進行信託轉注時,最關鍵的考量因素之一即是稅務影響。律師在撰寫理由書時,應明確指出轉注的稅務合理性,闡述「基於客戶稅務負面效果的考量,因而發起轉注」,以確保原受託公司願意配合,並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負擔。所謂產生不利影響可能會有哪些情況?
1.受益人人數減少:在進行移轉時,若轉注後的信託受益人人數少於原信託,則可能觸發贈與稅。此時當然希望在移轉時將稅負減到最低,因此基本上不會讓稅務不利的情況發生。
2.受益標的變更:在受益人人數未減少,但受益人對於自身受益權有交換的情況,也可能在轉注過程中產生不利的稅負效果。例如,原信託分配給老大花旗銀行的債券,給老二一棟房子,轉注之後受益人一樣,但是兩人的資產(受益標的)因交換而變動,就會產生不利的稅負效果,因為變動可能會引發所得和贈與的問題。
在轉注的情況下可能會觸發贈與稅;因此即使是在受益人不變的情況下,仍需考慮許多細節。只是理由書需解釋新信託所適用的法律以及與原信託相異之處。
3.信託分配方式變更:假設原信託有三個受益人、新信託也是三個受益人,原信託強制規定某受益人在20歲時會被分配到某項資產,但新信託則改為受託人擁有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ry)。假設不論是受託公司或是分配委員(分配委員)有全權權力可決定分配與否,但如此方式又跟原信託相異,也可能影響稅負效果。
4.未分配收益問題:若信託累積大量的未分配收益(Undistributed Net Income, UNI),受益人可能在未來分配時面臨回溯稅。
上述都是在闡述信託移轉必須考慮到相當繁複的細節。若律師能深入理解信託有無上述情況,並且在理由書中清楚說明轉注不會招致不利的稅負效果,原受託公司才得以安心接受轉注的請求。
經由審慎評估上述強況後,若最終結論是「當有美籍受益人的情況下,將境外信託轉換為美國信託」為最佳決策,接著就會取得客戶同意並協助進行信託轉換的準備工作,並向客戶解釋轉換為美國信託的必要性。在此同時,KEDP會協助客戶備齊相關資料、聯繫新的美國受託公司,共同研讀原信託合約確認有無轉注的相關條款,在信託轉換的過程中擔任新舊受託公司的中間聯繫人。
以下以時序來說明轉注過程中需準備的文件及事項:
2024年1月: 客戶決定將美國境外信託變更為美國境內信託
客戶應提供以下美國境外信託文件:
1.信託合約
2.信託架構圖
3.個人意願備忘錄(Memorandum of My Wishes)
4.境外非授予人信託受益人聲明(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Beneficiary Statement)
5.境外信託之設立人/保護人授權KEDP全權處理轉注
6.確認移轉方式:(1)轉注(Decanting)(2)遷移(Migration)
2024年1月: 客戶決定將美國境外信託變更為美國境內信託
2024年2月: 境外信託之設立人/保護人簽署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
2024年3月: 向新美國受託公司 提供完整的信託文件
第三階段:啟動轉注後的相關工作
在啟動轉注的動作確認後,有幾點需要注意:
注意事項1:釐清客戶資產持有情況
若原信託的資產是由信託名下的控股公司持有,而這些控股公司可能在香港或新加坡開立帳戶購買金融資產,此時需要告知客戶預訂轉注的時間點,建議在轉注前將出售這些金融資產。
2024年4月: 確認新美國信託架構
2024年5月: KEDP複委任美國律師撰寫美國信託合約
注意事項2:美國律師撰寫新信託合約及初步確認新信託公司
美國律師會依照原信託合約條文,考慮受益人是否會有稅務上的風險。為避免引發贈與稅,基本上新的美國信託合約和原有信託合約內容差不多,新的受益人仍是原有的受益人。新合約上需明確列出新信託公司,因此需同步確認與溝通新信託公司是否接管原信託的資產與條款。
2024年6~10月: 通知原受託公司及新受託公司,準備轉注程序
1.準備原受託公司所需資料
2.準備新受託公司所需資料
(1)新美國信託架構
- 設立人
- 受益人
- 受託公司
- 保護人
(2)提供原美國境外信託文件
(3)告知新美國信託架構
注意事項3:由客戶授權KEDP或律師通知原受託公司,並提供轉注理由書
由客戶授權或KEDP再授權律師去通知原受託公司,客戶轉注的意圖。這裡要看合約規範,通常是保護人發動,通知原受託公司基於某些理由要做此轉注行為。在溝通過程結束前,原受託公司需要一份理由書(Rationale Letter),此由客戶或是其委託對象出具,說明為何要轉注原有信託,並請他們發動轉注的動作。
為何要將境外信託移轉為美國信託?主要考量在於「避免產生不利的稅負效果」,也能簡化稅務申報流程及作業。具體的案例顯示,境外信託分配給美國受益人時,每年需填報3520表的第三部分,其中的申報和計算相當繁複;如果是美國信託分配給美國受益人時,可免除這項繁複的申報工作,減少行政負擔與潛在稅益風險。
理由書基本上需由請求轉注的人來出示,最後由美國律師簽署,以確保合規性與法律依據。理由書的內容需以法律用語來撰寫,例如新受託公司如何符合資質、新受託公司所在的法律管轄區等,所以多數由擬訂新信託合約的律師來寫。
在信託轉注前,原受託公司需對新受託公司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DD)。原因是原受託公司要先針對新受託公司進行盡責調查,確認新受託公司符合資質,才願意進行信託的轉移。意即一個願意拋出、一個願意接收,在拋接的過程中,原信託公司需清楚知道未來是由誰來承接。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有親屬在美國,就可以隨意找美國人設立信託」,但事實上,原受託公司會嚴格審查新受託公司的背景,為的是保護自身、控制風險。
另外,待新信託合約完成簽署,KEDP會負責準備並提供原受託公司以下新信託的背景資訊:
1.新受託公司資訊(公司全名、地址)
2.新信託成立日期
3.新信託的稅務號碼(Tax ID)
原受託公司通常會要求提供以下文件(但不限於):
1.新信託背景資訊(New Trust Information);
2.新受託公司背景資訊(New Trustee Information);
3.新受託公司的控制人資訊(New Trustee Controlling Persons);
4.新信託合約(New Trust Deed);
5.轉注理由書(Rationale Letter);
6.資產移轉合約及免責賠償合約(Deed of Appointment and Indemnity);
7.新信託所在地當地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Legal Validity Opinion);
8.新信託公司書面聲明:確認原信託當年度的稅務申報責任,並承諾資產移轉後,新受託公司將於次年度負責申報處理。
注意事項4:與新信託公司溝通
在信託轉注過程中,新信託公司提供的文件需經過多次溝通與法律審核,因此必須由熟悉此兩地法律的律師及專業團隊協助處理,確保符合合規要求。
在新信託公司提供正式文件前,客戶需要準備及簽署以下文件:
1. 原信託合約
2. 新信託設立相關資料,包含原信託設立人背景資料及財富累積和資金來源
3. 免責及賠償協議,由受益人簽署,以釐清新受託公司責任範圍
4. 外國非授予人信託之受益人聲明,由原受託公司提供給新受託公司,確保稅務透明
要注意的是,簽署免責及賠償協議前,須評估是否對受益人產生潛在稅務風險,建議由專業稅務律師進行審查。
注意事項5:新舊受託公司審核新信託合約
新信託合約擬定好後會由三方審核:客戶、原受託公司以及新受託公司。通常會先給新受託公司審閱,確認是否接受合約條款。此時,對原受託公司來說,核心的審核內容會是:新舊合約條款差異、受益人利益是否均等,以及原受託公司未來是否有稅負責任。
原信託公司同時會擔心未來信託轉換後,自身權益是否會受到損害,因此原受託公司和新受託公司彼此間會簽訂「重整信託與賠償契約(Deed of Resettlement and Indemnity)」,由新受託公司、原受託公司及新保護人三方共同簽署,確保原受託公司未來免責。
特別注意的是,「重整信託與賠償契約」和信託合約互有關聯,新舊受託公司雙方的爭執也源自於此。原受託公司希望將信託乾淨的移交出去,日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與風險,未來若遇到賠償問題則由新受託公司來承擔。反觀新的受託公司,他們也擔心未來潛在的訴訟風險,倘若未來遇到潛在風險,他們能夠追索責任範圍與期間為何。上述溝通過程牽涉到原受託公司、新受託公司、信託律師,以及KEDP四方,因此耗時耗力。
此外,免責協議(Release Agreement)是由受益人及新受託公司雙方簽訂,確立彼此的權利和義務,最終目的是規範未來責任歸屬,確保信託轉注後的法律風險。對原受託公司來說,他們希望能夠透過免責協議,由新受託公司承諾承擔未來可能的賠償風險、不會向原受託公司追索責任、新受託公司提供保證,未來原受託公司不會負擔任何賠償責任等。另一方面,新受託公司需要找一位擔保人來保證未來若發生賠償問題,由誰來承擔。至此,形成了一個三角關係:原受託人希望完全免責、新受託人需要確保自己的風險可控、擔保人可能需要負擔額外責任。
在此需注意的是,上述文件該如何撰寫,以防未來受益人引發贈與稅或是所得稅的問題。這些細節都涉及複雜的法律與稅務規劃,建議由專業信託律師處理。
注意事項6:新舊受託公司及客戶簽署新信託合約及相關文件
2024年11月: 受益人簽署免責協議
2024年11月: 新受託公司簽署美國信託合約
2024年11月: 三方簽署重整信託與賠償契約之補充條款(Deed of Resettlement and Indemnity Supplemental to XX Trust)
第四階段:簽訂新信託合約後的相關工作
待新舊信託公司和設立人溝通並取得共識且簽完上述文件後,信託合約就可以簽定,接著進行以下工作:
1.申請信託的EIN:EIN是美國國稅局分配給企業或信託的稅號,有了EIN才能設立信託下的LLC。而此LLC在設立時就需要所謂的「股東」(出資者即此信託),在申請LLC的EIN時須載明股東,因此是一環扣一環。
2.設立信託下的LLC(為了接受將來境外信託移過來的資產):信託公司通常不直接持有資產,而是透過LLC來管理,因此通常建議設立指示型信託(Directed Trust),在信託下設立一個LLC,由LLC去接收國外資產。
3.為LLC開戶:開戶所需文件包括LLC的EIN、LLC董事的ID、LLC的營運協議。所謂的營運協議(Operating Agreement)相當於公司章程,確保LLC營運規範清晰。營運協議的最後一頁需由股東簽名,此處就由信託的受託公司來代表信託簽名。
以下時序用來說明簽訂新信託合約後的相關工作:
2024年10~12月: 客戶處分金融資產
1.計算PFIC;或
2.計算回溯稅
2024年11月: 設立LLC
1. LLC架構:(1) 股東;(b) 經理人
2.取得LLC之EIN
2024年12月: LLC開立美國銀行帳戶
1.組織章程
2.營運協議
3.信託證書
4. LLC之EIN
5. LLC之股東訊息
6. LLC之經理人之個人訊息
2024年12月: 將原境外信託資金匯入新美國信託下之LLC帳戶
1.原保護人下指令清算境外公司
2.境外公司將境外帳戶的錢匯至原境外信託公司之保管帳戶
3.原境外信託公司之保管帳戶匯款至新美國信託公司之保管帳戶
4.投資顧問出具指示書給新美國信託公司,將資金轉入LLC帳戶
2024年12月: 原境外信託公司出具境外非授予人信託受益人聲明給新美國信託公司
2025年1~2月: 新美國信託之分配委員決議是否分配上年度利益
2025年4月: 所得稅申報
1. 決議分配:由受益人繳納2024年所得稅
2. 決議不分配:由受託公司繳納信託之UNI稅金